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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(qū)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決 書
(2020)閩0211民初1957號
原告:初某,女,1972年8月24日出生,漢族,住上海市閔行區(qū)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王菊平,北京京師(廈門)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胡素貞,北京京師(廈門)律師事務(wù)所實習(xí)律師。
被告:陳某某,男,1974年2月20日出生,漢族,住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(qū)。
原告初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原告初某訴請:1.請求判令陳某某償還初某借款204000元及利息(利息按照年利率6%,從2018年11月10日計算至陳某某實際清償全部借款之日止);2.請求判令陳某某承擔(dān)本案訴訟費、保全費、保險費1000元等費用。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,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,初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菊平到庭參加訴訟,陳某某經(jīng)本院依法傳喚,無正當(dāng)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,依法缺席審理。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(jié)。
標(biāo)題:初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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